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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什么时候可以盈余分配?

时间:2023-01-31来源:互联网 作者:编辑 点击:
盈余分配,是相互制保险组织的核心特色之一也是很多会员非常关心的事情。“几年能实现盈余分配?”、“盈余分配怎么分?”...... 截至目前,由于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发展时间尚短,

盈余分配,是相互制保险组织的核心特色之一也是很多会员非常关心的事情。“几年能实现盈余分配?”、“盈余分配怎么分?”......

截至目前,由于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发展时间尚短,暂时没有实现盈余分配。

但归本溯源,相互保险是保险的起源,国际上很多知名的保险机构均是相互制。像相互制保险组织的灯塔——美国西北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成立于1857年,在第16年开始实现盈余分配。至今150余年间,持续稳定向会员分配盈余,2021年向所有保单持有人分配65.22亿美元的红利。比西北人寿成立还早的相互制保险组织是纽约人寿保险公司,1845年成立,其首次实现分红的时间是在1854年,2021年度向所有保单持有人分配19.72亿美元的红利。成立于1889年的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也是在第10年,也就是1898年实现首次分红,2021财年向所有保单持有人分配15.2亿美元的红利。

可见,相互保险组织想要实现盈余分配,需要企业持续稳健经营,做长期主义者。

那么实现盈余分配,需要具备哪些呢?

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为例,想要实现盈余分配需要如下几个条件,且盈余分配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1、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

2、净资产高于以下三项之和:(1)应提取公积金;(2)应支付的运营资金本息和;(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金额;

3、偿还全部运营资金借款利息(经全部运营资金提供人一致同意,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具体的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增加保额、分配现金、降低保费或抵扣后续保费等方式。

但是,盈余分配其实并非仅靠相互制保险机构本身可以决定的,需要综合考虑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的持续性、偿付能力等多种因素,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后,才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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