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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社局支招:夜班劳动这样做可以保障权益

时间:2019-12-28来源:互联网 作者:编辑 点击:
最近,咨询夜班劳动的职工比较多,即墨区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结合案例,就夜班劳动维权的一些基本要点给大家做

最近,咨询夜班劳动的职工比较多,即墨区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保障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结合案例,就夜班劳动维权的一些基本要点给大家做一些讲解。

要点:工作时间

案例:市民张先生来电称,自己在一家地毯厂工作,该公司实行的是12小时两班倒工作制,周六周日不休,咨询此种工作制度是否合法?

答复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夜班劳动也是如此。依据法律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张先生描述情形应属违法加班,职工可到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处理。

知识链接:

1、《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规定,“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2、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要点二:夜班津贴

案例:市民刘先生咨询, 自己从事车间机械加工工作,生产任务紧,经常要上夜班,不知道咱青岛这边有没有夜班津贴的相关规定?

答复:有的,目前山东省发放夜班津贴政策依据是《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360号)。此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因此其规定的津贴标准在现在看来是很低的。

知识链接:

《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360号)规定,“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三班制,两班制工作的,可以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要点三:特殊人群

案例:市民王女士反映称,自己刚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用人单位以业务较为繁忙、人手不足为由,安排其连续多天加班加点到半宿。王女士表示不满,咨询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复: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可向人社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处理。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撰稿人:即墨区人社局杨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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